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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 制度改良(1/2)

    谓废止八旗,缘起于维新三年年中,但整个过程一直10年。因为,对一样根本性制度的调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与纠葛,虽然皇帝借着平定亲贵叛乱的势头以雷霆万钧的手段加以勉力推进,但在具体做法上,依然积极稳妥。

    以旗兵为例,京师八旗因为驻所地由禁卫军等担任卫戍任务,原本就不甚仰仗,废了亦无大事。但像偏远地区,譬如黑龙江、譬如西安,都驻有大批旗兵,而且旗兵无论吃苦性与担任的卫戍任务都要强于京师八旗,那就不是简单的废止。

    又譬如汉军旗,满八旗要废止,汉军旗同样也会跟着废止。如果不给他们相应的优待,则汉军旗必定要起来造反,即便不造反,数百万人怀有怨望也说不定是未来的巨大隐患;但如果给他们与满八旗相应的待遇,不要说满八旗会大有意见,就是帝国财政亦难以接受。最后经过商定,汉军旗废旗的,安家费发30元,但加上豁免今后5的地丁钱粮这一条款。双方便是皆大欢喜。

    除了满汉八旗以外,蒙古八旗也是令人相当棘手的问题。皇帝汲取了历史上清廷在蒙古强硬推行新政,结果造成蒙古王公对中央政权离心离德的教训,对蒙古方面的改革极为慎重,对蒙古王爷也格外予以优容。最后商定了八项解决意见:

    1、蒙古八旗制度,以所在旗王公意见为准,存废悉听尊便。朝廷不予干涉。但王公爵位继承不得朝廷册封诏书者,视为僭越;

    2蒙古可选代表出席帝国国会,名额遵照相应法律,但国会代表如何选定,由蒙古各旗自行商议办法后报朝廷批准;

    3无论蒙八旗存废与否,蒙古王公所辖卫队不得超过400,不得私自组军。蒙古壮丁纳入国防部统一的征兵范围,按《帝国国防法》予以编制,不得违逆;

    4蒙古境内土地准自由买卖。但不得售于外人。蒙人售于满人、汉人者,亦不得阻拦,亦允蒙人入内地收买田产、房产;

    5蒙古境内如铁路、公路、电报局等设施之营建经费。悉由朝廷承担,所占土地亦以公允价购买,但当地王公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之;

    6蒙古境内的度量衡、钱币、法律等一切制度,须与朝廷改良后地制度保持一致,但允许保留蒙古传统与民族特色。朝廷亦极尊重蒙古传统宗教;

    7蒙古子弟倘有聪颖且愿意出洋留学者,可由帝国教育部予以考核后直接放洋或入本国大学堂受学预科。经费由朝廷承担;

    8蒙古王公每家应抽调1~2年10岁以上,15以下子弟入京受学。

    对蒙古地政策如此,对西藏的政策也是如此。皇帝的意思非常明确,这两处地方,版图大、人烟少,文化、交往都处于极其闭塞的境地,传统习惯力量尤强,对他们加以现代化改造决不可操之过急。最好的办法便是保持朝廷的传统掌控与影响,同时增加对现代化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改变旧有习俗。同时,皇帝鉴于后世民族政策的教训,只尊重蒙、藏两族地民族特色,但并不授予其高于其他民族地权利。

    消除民族域,不仅指消除满汉域,同样也要消除蒙汉域、藏汉域、满蒙域等因素。

    以维新三年九月初九颁布《蒙古八旗制度筹划上谕》为标志,满蒙300来的特殊纽带和政治联姻关系宣告在形式上予以消灭,帝国从此视蒙古各部与天下众民一般,蒙古部落亦不必对朝廷承担额外的义务。当然,作为既有历史地传承,蒙古、满族与帝国朝廷的特殊联系不可能一并消逝,皇帝本人在当年就纳了蒙古美女海琳为妃,册封为仪妃,成为皇帝维新以来所纳的第三名妃子。

    为进一步稳定民族关系,加强边疆向心力,接下来两个月,皇帝接连颁布《回部绥靖筹划上谕》与《藏部绥靖筹划上谕》两封诏书。朝廷改变了过去300间对回部的仇视、敌视态度,第一次承认回部拥有与其他各民族相等的平权,愿意授予回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