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资本的利息(1/2)

    前言

    经过慎重考虑之后,除了作一些无关紧要的词句改动外,我按原样第二次提出最初曾在本书第一版发表过的利息理论。对于引起我注意的所有异议,我唯一的答复是请参考第一版的原文。我本来是乐于缩短第一版原文的,而这些异议恰恰促使我不要这样做。因为在我看来,本来是原文中最冗长和最费解以致有损于论点的简明和说服力的部分,由于它们正确地预计到其后最重要的异议,所以就获得了存在的权利,而原先这种权利也许是它们所不具有的。

    尤其是早先的解说清楚地表明了我并不否认利息是现代经济的正常要素——否定它确实是荒谬的——而且相反地力图解释它,我几乎无法理解那种认为我曾经否定过利息的见解。利息是现在购买力对未来购买力的一种贴水。这种贴水有几方面的原因。其中许多原因是毫无疑问的。消费性贷款的利息就是关于这点的一个实例。任何人处在意外的困境(例如,假设火灾毁坏了一家企业),或者正在预期未来收入的增加(例如,假设一个学生是他的一位富有而体弱的姑母的继承人),对现在一百马克的估价要更高于对未来一百马克的估价,这是不需要解释的;在这些场合,利息可能存在,那也是不言自明的。各种类型的政府信用需要,都属于这种情况。经常存在这种情况的利息,即使在没有发展的循环流转中,它们也会显然存在,但是,这样的利息,并不构成需要解释的重大的社会现象。而后者是由生产性贷款的利息构成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到处都可以发现这类利息,而不只是在新企业中才会产生它们。我只是要揭示生产性利息的源泉在于利润;生产性利息本质上是利润的派生物;并且,生产性利息,象我称之为收益的“利息方面”的东西那样,会从成功地实现了生产要素新组合而得来的利润,发展到对整个经济体系,甚至挤进旧的工商企业领域,在那里的生活中如果没有发展,利息就不是一个必要的要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静态经济不知道有生产性利息”的全部含义——这无疑是我们洞察资本主义的结构及其运行的基础。在以上的分析中,这难道不是几乎不言而喻的吗?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正如商业形势决定利息率的变动一样——而商业形势通常仅指现行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就是说,不考虑非经济力量的影响——为此,创新所需要的货币就构成了货币市场上产业需求的主要因素。从这一点以至认识到主要的现实因素,也是根本的理论因素,这不是进了一大步吗?因为只有通过这个主要的根本因素——创新,才会使对货币需求的其它源泉发生作用,而后者——即处在周而复始的重复运行中的经过考验的旧工商企业对货币的需求——通常完全不必进入货币市场,因为旧工商企业可以从生产的现行收益中得到足够的资金。于是,其它的理论也可以由此推导出来,特别是关于利息是跟随货币,而不是跟随商品实物,而来的这一条定理。

    我关心的是真理,而不是我的理论的独创性。我尤其愿意尽可能地将我的理论建立在庞巴维克的理论基础之上,不管庞巴维克是怎样坚决地拒绝一切的思想交流。按照他的观点,即使他立刻转到利息是对现时商品的贴水,但也首先要肯定它是一个购买力的问题。在他断定利息是对目前购买力的价值贴水所根据的三条著名的理由中,我仅反对一条:即利息是未来享受的“贴现”,这一条庞巴维克要求我们完全接受,似乎个中原因是无须任何说明的。另一方面,我可以要求他称之为**与满足手段之间的变动关系的一条理由,作为一个公式使我的理论适应于它。关于第三条理由,即所谓“迂回的生产方法”,该怎么说呢?如果庞巴维克要是严格地坚持他的“采用迂回的生产方法”的说法,并且遵循它所包含的涵义,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企业家的行动——也就是我所说的进行新组合这一概念的许多从属的情景之一。他没有这样做;但我相信,借助他本人的分析就能说明,仅靠已经实行并结合在循环流转中的迂回生产方法的简单重复,也不会产生纯收入。于是很快就达到了这一点,从那里我们的解释就进入到一条根本不同的路程。可是,我们的分析自始至终都满足了庞巴维克价值理论的需要,而且没有任何地方招致庞巴维克迄今为止所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正如经验告诉我们,资本的利息是流向一定类型的个人的永久性的纯收入。它来自何处?又为什么如此?首先,有一个这种商品流的源泉问题:要有这种商品流,首先必须有一个这种流所发源的价值存在。其次,有一个这种价值如何成为特定个人可以捞取钱财的原由问题,也就是在商品世界中,这种价值流的原因问题。最后,有一个困难得多的问题,也可以看作是资本的利息的中心问题,这种商品流的永久不断的流动是如何发生的,利息又怎样成为一个人们可以消费而不损害他的经济地位的纯收入呢?

    利息的存在之所以构成一个问题,是因为我们知道,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全部价值产品都必须归于原始的生产要素,即归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从而,来自生产的全部收入必须在工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除了工资和地租以外,不可能还有永久性的纯收入。一方面有竞争,另一方面又有归属过程,这就必然会消灭收入超过费用的任何剩余,以及产品价值超过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价值的任何余额。原始生产资料的价值必须形影不离地与产品价值联结在一起,并且不能允许两者之间有一点永久性的差距存在。但是,利息的存在是一个事实。现在问题在哪里呢?

    这种两难的困境是令人费解的,比起利润中相对容易解决的类似问题来,还要费解得多。因为利润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商品之流的问题。因而我们不会遇到利润同竞争和归属这种根本性的和不容置疑的事实之间的尖锐冲突;相反,我们能有把握地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是收入的唯一源泉,而且劳动和土地服务的纯收益不会由于上述事实而减少为零。对于这种两难困境,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来进行分析。

    第一,可以承认利息。那么,它必须解释为一种工资或者地租,并且,由于把它说成是地租是不大可行的,那么就把它作为工资吧:作为对工资收入者的掠夺(剥削理论),作为资本家劳动的工资(这是字面意义上的劳动价值论),或者作为体现在生产工具和原料中的劳动的工资(例如詹姆斯·穆勒和麦卡洛克的概念)。所有这三方面的解释都有人尝试过。对于庞巴维克的批评我只须补充一句,那就是我们对企业家的分析、特别是把企业家从生产手段那里分离出来,也就使前面两个演变而来的观点部分地站不住脚了。

    第二,可以否定导致两难困境的理论上的结论。这里,我们可以或者把成本的项目扩大一些,那就是坚持认为工资和地租还没有使必要的生产资料得到全部偿付,或者在归属和竞争的机制中,寻找一个隐藏着的制动闸,它将会永久地不让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达到产品价值的高度,这样,永久性的价值剩余就会留下来。下面我简略地讨论一下这两种可能性。

    在这个意义上,扩大成本项目不仅意味着主张利息是一个企业的会计科目中的一种正规支出。这是一个自明之理,不会有什么说服力。它还包括更多的含义,那就是把利息看作是在第一章中所阐述的狭义和特殊含义的成本要素。这等于是构成一个第三种原始的生产要素,它能产生利息就象劳动获得工资一样。倘若这一点能令人满意地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三个问题:源泉问题、基础问题以及利息永远不消失的问题,就会显而易见地立即统统得到解答,两难的困境也就可以避开了。节俭可能是这样一个第三要素。假如它真的是一种独立的生产性服务,那么我们所有的要求条件就会不受非议地得到满足,而且永久性的纯收入的存在和源泉,以及它归属于一定的个人所有,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到解释。唯一有待证明的是:实际上利息是取决于这一要素——节俭。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这样一种独立的要素并不存在;这一点庞巴维克早已加以说明,这里就不必作进一步的讨论了。

    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也可能构成一个独立于节俭的第三种生产要素。其实这是殊途同归的论点。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无疑具有生产的作用。但问题是这样清楚,考察者一眼就会注意到,而且直到今天,产品的价值与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相等这一根本命题,仍然激发起人们的惊奇。问题也是这样清楚,正如经验告诉我们的,即使直到今天,那怕要专家离开这条错误的思路,也仍然是极其困难的。然而,它并没有解释永久性的纯收入。的确,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具有服务能力。具备生产手段比不具备生产手段,能够生产更多的商品。而且用生产手段生产的商品,比不用生产手段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更大的价值。但是,这种商品的更大的价值,必然也会导致生产工具的更大价值,而这又会进而导致所使用的劳动和土地服务的更大的价值。没有任何剩余价值的要素能永久地与这些中间的生产手段联系在一起。因为,一方面不可能永久地存在产品中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的价值与生产手段本身的价值两者之间的偏离。不管机器可以帮助生产多少产品,竞争必然会把这些产品的价格压低到彼此相等为止。另一方面,无论机器比手工生产的产品要多多少,机器一旦被采用了,它就不会继续节省新的劳动,从而它就不会继续生产新的利润。归于机器的如此引人注目的额外进款,或者是“使用者”准备支付给机器的全部金额,都必须交给工人和土地所有者。机器一般不象人们通常天真地设想的那样,会创造出添加到产品上去的价值,然而这样增加的价值也只是暂时地和机器联系在一起,这在上面一章已经讨论过了。一件上衣装有一张银行钞票,只要这种情况存在,对物主来说就会相应地有较高的价值;但是,这件上衣只是从外部获得了这种较大的价值,它自己并没有创造价值。同样,机器也有与它的产品相应的价值,但它只是从劳动与土地的服务中获得价值;而在机器被创造出来以前,劳动与土地就存在着,其整个价值已经归属于劳动与土地的服务。确实有一股商品流向机器,但是,它也通过机器流走了。机器并没有把商品流筑坝拦住,形成用于消费的水库。机器的占有者不会永久地获得比他支付出去的更多,无论从价值来说,或者从价格的会计核算来说。机器本身是一种产品,因此,正象消费品一样,它的价值被引入了一个蓄水池或水库,从那里不再有任何利息可以流出。

    为此,基于第一章和第四章的论点以及参考庞巴维克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上述这些分析并没有找到解决两难困境的出路,而且根本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价值源泉。至多只有在商品据说是“自动”增加的情况下,困难才会发生——例如,谷种和进行繁殖所用的牲畜。难道它们不会保证它们的所有者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谷物和牲畜,并且增多的谷物和牲畜不会比原来的谷种和牲畜必然有更大的价值吗?熟悉这些想法的每个人都懂得,大多数人该是如何确信上述例子就是价值增加的证据。但是,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不会“自动”增加;相反,必须从它们的“收益”中扣除人所共知的费用项目。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即使作了这种扣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也没有表示价值的增加——因为作物和畜群无疑取决于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因而后者必须根据前者的价值来估价。如果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被卖掉,那么(假设没有替代的可能)作物和牲畜群的价值,在扣除了尚需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之后,就会通过它们的价格而得到充分的表现。谷种和种畜的价值,将会等于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价格。谷物和家畜将会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使用,直到它们的使用不再产生利润,它们的价格仅够支付工资和地租等必要费用为止。因此,“它们的”产品的边际效用,即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份额,最终将趋近于零。

    2.这里,如果把我们在现阶段讨论中所出现的情况描述如下:“我们不能从这方面解释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实际上差额是存在的。为此,我们必须试作其它的解释。”如果是这样来看,那就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明智的——因为它意味着囿于一定的成见。与此相反,我根本就否认这种永久性差额的存在。我们面临的只是一个未加分析的事实,所以我宁愿怀疑它——因为我相信只要看一看现实,就会使我们明白——它是资本的利息所产生的一种后果,这是应该完全另作解释的,而不是独立解释利息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对生产手段的估价可能低于对产品的估价,因为在从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中,他们必须支付利息;但是,如果他们根据其它理由对生产手段的估价低于对产品的估价,他们也不一定被迫支付利息。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仅仅希望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事实,那就是我的全部阐述所面临的困难在利息问题上显得特别严重——这个困难就是,除了某些基本原理外,我们已经习惯于简单接受一系列未加分析的事实,并且我们不是更加深入到事物内部的本质,而是习惯于把许多事情看作是要素,而实际上它们倒是复杂的组合体。一旦养成这种思维习惯,那么我们就只能勉强地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并且我们总是倾向于把这些事实看成是反对意见。节俭就是一个这样的事实。主张资本价值只是收入价值的资本化,是又一个事实。因为在陈述这种主张时,人们总是根据经验采取自己的立场,而经验并不能提供足够有力的反驳理由。尽管如此,但在目前还必须保留“差额”这个概念。

    现在有必要提出几点意见,以便精确地阐明计算过程。迄今为止,我们常常谈到归属的过程,并且从产品价值的落脚点追溯到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现在看来,归属还能采取另一种步骤,可以把价值的源流更推后一步,即推到劳动力(labor-power)和土地本身。既然在交换经济中人们没有理由意识到劳动力这样的价值,即使有理由,那同样也应意识到土地的价值,我们在这里只谈土地的价值;而关于劳动力、我们唯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劳动力(我们现在并不这样认为)是劳动者及其家属作为维持生活手段的产品,那么这就只会提出另一个特殊的问题。现在,人们可能首先设想土地的服务是土地的产品,进而认为土地本身就是真正的原始生产手段,土地产品的价值最后必须全部归属于土地。在逻辑上,这是荒谬的。因为土地不是独立的商品,不能同自己的服务相分离,而仅仅是这些服务的总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根本不谈归属问题为好。因为归属问题必然包括价值不断向更高层次商品的转移。这样进行下去,最后绝不会有什么残余的价值悬在那里找不到归宿。可是,在确定土地价值时,还要包括其它因素,即从经济上“构成”土地的要素的特定价值中派生的价值,而这些要素的特定价值又是由归属决定的。在这里称为计算,更为合适。

    至于每件商品,不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品,这两个过程都要区别开来。只有商品的服务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或直接由需求量决定,或间接由归属决定,从中一定会导出商品的价值。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来说,其归属过程是极为简单的,同时通过迟早要发生的再生产的必要性,就变为固定的,众所周知的规则;但谈到土地,这个归属过程就复杂了,因为在土地上存在着它所固有的无限系列的用途,这些用途自动地而且在原则上不需要成本就能再生产它们自身。因此,问题就发生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着手讨论:难道土地的价值不是一定要无限大,从而作为纯收入的租金不是要通过计算而消失,我将以与庞巴维克不同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作如下的回答。

    首先,即使土地的价值无限大,我仍然把地租看作纯收入。因为这样一来,收益的源泉就不会由于消费而枯竭,不断流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商品流也将会得到解释。作为纯收益,单单把它们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失去其特征。只有归属才能消灭纯收入,而计算过程则是永远也不会算掉它的。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一块土地的价格自然从来不会是无限大的。可是不应该责怪我的概念导致这种无限的价值,也就是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那也并不是我的概念错了,而是流行的资本化理论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产生收入的财产的价值仅仅是由适当打了折扣的收入积累而成这种观念错了。恰恰相反,确定这种价值是一个特别的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本章将加以研究。对这个问题就象对任何事物的评价一样,有必要看一看考察的具体目的。这里没有相加的严格原则,因为价值量通常不是可以简单相加的。在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知道土地价值本身。机器则不同:机器的每一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总价值,因为有必要决定它的再生产问题。在这里,相加的规则也就适用了。竞争的现象强制了这条规则的执行。如果买一台机器所花的钱低于它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那就会有利可图,这就必然会增加对机器的需求量和提高它的价格;如果买一台机器花的钱高于它的使用所获得的价值,那就会招致亏损,因而会减少对机器的需求量和降低它的价格。反之,土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是不卖的,卖的仅仅是它的用途。因此,只有土地的各种用途的价值才是经济计划中的要素,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则不是。关于确定土地的价值,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却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只有发展才会创造土地的价值;发展使地租“资本化”,把土地“动员起来”。在没有发展的一个经济体系中,土地的价值根本不会作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看一下现实,就可以证实这一点。因为任何能够意识到土地价值存在的唯一场合,是在出卖土地的时候。实际上,在经济的各个阶段,经济现实最接近循环流转概念的这种场合,几乎是不存在的。土地交易市场是一种发展现象,并且只有从发展的事实去理解它,我们也只有在发展的事实中,才能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目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仍然是一无所知。为此,直到现在,我们只能说我们的概念并不是导致无限的价值,而是一般说来导致土地没有价值。我们还可以说,土地服务的价值不应与其它的任何价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纯收益。如果有人反对说,不管怎样,仍然一定要出现出售土地的刺激;那我们就必须说,这种刺激必然是偶尔发现的,且个人的处境起决定的作用,如忧伤、消散、非经济的目的等等。在这时,就没有什么别的可说了。

    无论在哪里只要相加规则产生一种无限的价值,我们就可以象谈论工资一样,谈到一种纯收入。因为在这里我们唯一关心的,是一股持久的商品流流到个人手里,而且并不要求他继续转手给别人。产生一种无限结果的计算,完全不排斥这种商品流的可能性,倒正是商品流存在的征兆。事实上,这是理解下面将要阐述的利息理论的一个基本要素。

    3.要避免“利息的两难困境”,还有第二种方法。关于超出劳动和土地服务价值之上的永久性的剩余怎样成为可能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指出土地和劳动服务的价值的制动闸来回答。如果真的有这种制动闸,那么毫无疑问就会证明永久性价值剩余的可能性,并且把产生这种可能性的情况,至少就“私人的”观点来看,归因于最充分意义上的价值生产率。价值生产率,或者包含价值生产率的商品,将会产生一种纯收入。在每个经济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价值剩余。那么利息就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要素;利息的存在将会归因于成本与产品价值或价格之间的差异;它将会是超过成本的真正剩余。

    在一种交换经济中,当产品被垄断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这里我们对原始生产要素的垄断并不感兴趣,因为一开始就很清楚,利息的产生和存在,不可能以原始生产要素的垄断作为依据。实际上,垄断地位就象制动闸一样起着作用,并给垄断者带来永久性的纯收入。我们把垄断收益看成是纯收入,就象我们有权并基于相同的理由,把地租看成纯收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相加规则也将会产生一种无限的结果。同时这种情况也不会使这种收益丧失纯收入的特征。至于为什么垄断价值——比如说,永久性专利的垄断价值——不是无限的,却不是我们在这里关心的问题;只有留待以后再来回答。最后,确定垄断价值在这里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同时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切切不要忘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并不存在形成这样一种垄断价值的动力;因此,这种赢利不应该与其它任何数量发生联系。不管这一切可能怎样,垄断者无论如何也从来不会说:“我不是要赚取利润,因为我对我的垄断赋予了一种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在讨论劳德代尔的利息理论时,庞巴维克也评论过一种节省劳动并产生利润的机器被垄断的情况。他正确地强调,这种机器在被采用时,一定会昂贵得无利可图,或者略有微利,仅足以引诱人们去购买或租用它。这是可以肯定的。然而,无疑利润总是要与机器的生产联系起来,就象专利一样持久。人们可能会说,垄断地位对于垄断者来说,就是类似于生产要素的某种东西。提到这种“准生产要素”的“服务”,正象提到其它要素一样,就发生了归属问题。机器本身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机器的生产手段也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但是垄断的存在使得利用机器或者机器的生产手段有可能得到剩余价值。显然,如果我们让机器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同为一个人,结果也还是一样。

    因此,我们遇到的是一种特殊的纯收入。如果所谓利息就象这种纯收入一样,那么一切都将会好办了。我们的三个问题也将会得到满意的答复。这里含有一种剩余价值的源泉,它的存在将会由垄断理论来解释;也将会有一种理由把一份收益分配给垄断者;最后,不论是归属还是竞争都不会消灭收益这一事实,将会得到说明。可是,这种垄断地位并不是有规则地和大量地出现,得足以使上述的解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更有甚者,没有这种垄断地位,利息也仍然会存在。

    另一种人们可能谈到的情况是,如果对未来商品的估价是系统地并在原则上低于对现在商品的估价,那么,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永久地和经常地落在产品价值后面的情况,就将会存在。读者已经知道在这里是不会接受这种观点的,但是,我们有必要再次提到这种情况。正由于在迄今所论述的各种情况中,永久性的收入源泉仅仅是由永久性的(至少从“个人”的观点来看是如此)和生产性的服务造成的,这里的情况要涉及另一个问题,即价值本身的运动。先前,这种解释在于确定某些特殊的生产性服务的价值;而在这里,它一方面在于确定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另一方面在于确定消费品的价值。在这里,从一个比在垄断情况下更为窄狭和更为确切的意义上来讲,就将会发生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手段价值的剩余。而“超过成本的剩余”就会事实上意指一种纯收益以及超过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资本价值”的剩余。因此,这就会事实上证明收益既不会消失,也不会通过计算过程而吸收殆尽。因为未来产品的整个价值是不能归属和计算的,如果一旦当归属和确定生产手段的价值的行动要采取时,那么,未来产品将不是以它的实际价值量而是以较小的量出现的。这样,人们就会毫无疑问地证明持久性商品流的可能性,不论它是不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观察到的利息。于是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利息所由以流出的价值源泉是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这种商品流却要流到那些特定的个别人手里,显然也将会是不难于回答的。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这种收益不会消失,这是迄今利息问题中最棘手的部分,也将会成为多余的了。既然价值剩余也能以“非归属”的理由来解释,那么再要问为什么对它没有来用归属方法就毫无意义了。

    因此,如果仅仅时间的流逝对价值有着头等重要的影响,如果现实告诉我们,时间的影响不仅仅是个尚未分析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又根源于利息的存在,而利息还得由其他理由来解释,这样论证下去的路线,从其本身来说,倒是很令人满意的,即令是照我看来,它将把我们带进与经济过程的实际进程发生的许多冲突之中。从纯逻辑上讲,它将不会遭到反对。但是时间的流逝,并不具备这种独有的头等重要的影响。即便在时间的流逝中,许多商品价值增长也证明不了什么。既然这个事实显得特别突出,而且在这个课题的有关文献中起过一定的作用,那么也许应该对它加上几句说明。

    价值有两种这样的增加。第一,一种商品的服务——实际的或潜在的——在时间的进程中可以自动地改变,同时这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增加。人们常常引用的例子,就是未成材的森林和窖存的酒。在这些场合,究竟会发生什么呢?随着自然过程中时间的流逝,森林和酒的确会变得更加值钱。不过,它们只是从物质上讲价值变得更大了,但是从经济上讲这种重大的价值在幼树和新入窖的酒中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增长的价值是依赖于它们的。从我们已经熟悉的事实的立场上来看,这些幼树和新酒,应该同适合砍伐的树木和陈酒,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木材和酒在完全成熟之前也可以出售给消费者,它们的所有主就会自问在每个经济周期,哪一种选择途径会取得重大的收益:是等待时间让树木和酒进一步成熟,还是现在就卖掉它们并重新进行种植和生产。他们会选择能产生更大收益的做法,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会相应地对树木和酒以及对劳动和土地的必要服务,进行评价。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随着树木和酒的接近成熟,它们的价值会不断增长。尽管如此,但就象我们不久就要看到的,这归根是由于物质的和个人的冒险,特别是生命的冒险;另外还要归于利息已经存在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使时间成为成本的一个要素。要是没有这些因素,就不会有这种价值的增加。如果人们决定延长原定的森林和酒的成熟期,那仅仅是因为人们已经发现这样做更为有利。于是就会出现一种新的利用森林和酒的方法,这种新方法在决定采用时,就显然一定能使价值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时间作为一种首要的和独有的现象的流逝,一般说来,并没有一种真正的不断的价值增长。

    第二,常常发生一种情况,那就是一种商品的服务在物质上绝对和以前一样,然而在时间的流逝过程中其价值却有所增加。这只能是由于出现了一种新的需求,这也是一种发展现象。人们如何看待这个情况是易于了解的。如果没有预见到需求的增加就有了盈利,但它不是构成价值持久增长的一种盈利。相反,如果预测到需求的增加,那么一开始盈利就应该归属于有关商品,这样也不存在价值的增长。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出现了价值增长,那么,我们就以和物质特性改进同样的方式,来解释它。

    4.我们已经穷究了可能引导我们摆脱关于利息问题两难困境的最重要的思想脉络,同时又得到了否定的结果。因此,我们发现自己又被迫回到我们已经反复谈到过的剩余价值的问题上,并且我们能够问心无愧地把这些剩余价值作为净剩余额,也就是说,作为产品的价值超过那种体现在产品中的生产性商品的价值的剩余额。这些剩余额的存在,是由于某种特殊的环境把产品的价值提高到超过该商品在循环流转中的均衡价值。为此,作为纯收益和商品流源泉的这些剩余额的特征,事实上被认为就和未来商品的价值被有意地低估了的情况一样。

    使产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以致借助于这些生产手段可以谋取利润的情况,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中也是可以发生的。差错和横财、偏离预期的意外结果、苦恼的处境和偶然的富足有余——这些以及其它许多场合都可以产生剩余,但是现实价值的这种对于正常价值的偏离,以及同时对于所使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的偏离,都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将注重那种由于发展而产生的剩余价值,这些则有趣得多了。我们已经把它们分成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包括那些为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剩余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说,发展就是为了创造这些剩余价值;而且这些剩余额可以由选择生产品的新的、更有利的用途来加以解释,而这些生产品的价值则过去是由其它较为不利的用途来决定的。第二部分包括那些基于发展反应的剩余,也就是基于发展所带来的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在实际上的或预期的增长。

    再说一遍,正如庞巴维克也会承认的,所有这些剩余价值在任何可以想象的意义上都是真正的实际的剩余额,不必担心在计算或成本表单之间陷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在工资、租金和垄断收益之外以任何其它名目流到个人手里的所有商品流,直接或间接地必定都是来自于这些剩余价值。然而,让我们回忆一下已经推导出来的命题,那就是竞争和一般估价规律的作用倾向于消除超过成本之上的所有剩余额。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突然和意想不到地需要某种机器,那么这种机器的价值就会上升,这种机器的所有者肯定会全部或部分地获得剩余价值。但是,如果人们已经预料到这种新的需求,那么就一定会设想到更多的这种机器已经生产出来,而且现在正由互相竞争的生产者供应给市场。这时,或者根本不能实现特殊的利润,或者,如果生产不能相应地扩大,剩余额将归属于自然和原始的生产要素,并且根据人所共知的规则交到它们的所有主手里。即使新的需求没有预料到,经济体系最终也将会使其本身适应于这种需求,那么也将不会有永久性的剩余价值与机器联系在一起了。

    5.我们现在可以系统地阐述我们的利息理论的五个命题,这五个命题几乎是自动来源于第一个基本结论,即利息是一种价值现象,是价格的一个要素,关于这一点,我们是和任何科学的利息理论相一致的,然后再由第六道命题来完成这一理论。

    第一,利息基本上来源于刚考察过的剩余价值。既然在正常的经济生活进程中没有其它的剩余,那利息也不能从别的东西中产生。当然,这仅仅适用于我们称之为狭义的生产性利息,而并不适用于“消费性-生产性利息”。因为只要利息只是工资和租金上面的寄生物,那么,很清楚,它就与这些剩余价值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但是,资本家阶级赖以生存的大量的、有规则的商品流,它在每个经济时期都从生产进款中流到资本家阶级手里——这种商品流只能来自我们的剩余价值。对这几点,留待后面再更为仔细地加以考察。更者,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剩余价值,即垄断收益。因此,我们的命题假定典型的利息来源不是在于垄断收益。不过这一点,象我已经讲过的,应该是足够清楚的。这样,如果没有发展,在上述条件限制下就不会有利息;利息是发展在经济价值的海洋中所掀起的巨大波涛中的一部分。我们的命题首先是根据在循环流转中价值的决定把利息现象排斥在外的这一反证。而这种反证,首先又是根据我们对价值决定过程的直接了解,其次是根据各种站不住脚的企图,想要在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中,确立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决定性差别。接着我们从正面证明,这种价值差额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这个命题在下面的讨论过程中,渐渐就不显得奇怪了。可是,在这里可以立即强调一下,这个命题并不象乍看起来那样远离我们对现实的、无偏见的处理,因为工业发展至少确实是利息形式的收入的主要源泉。

    第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发展中的剩余价值分为两类:企业家利润和代表“发展反应”的那些价值。显然利息不可能属于后一类。我们能够这么轻易断言,是因为创造这种剩余的过程是十分清楚的。为此我们能立即了解到其中有什么、没有什么。让我们举一个商人为例,由于他的商店附近开办了一些工厂,他暂时会获得比均衡收入更多的收入。这样他就获得了一定的利润。这种利润本身不是利息,因为它不是永久性的,而且不久就会由于竞争而消失。但是,利息也不是从这种利润流出来的——假设商人在获得利润时并没有做什么,而只是站在铺店里,并向顾客索取更高的价格——因为对于这种利润再也绝对不会发生什么变化:商人只是把它装进口袋,随心所欲地去花费它。这整个过程没有给利息现象留下余地。因此,利息必然流自企业家利润。这是一个间接的结论,当然,与支持这个理论的其它事实相比,我只能认为这个结论具有第二位重要性。于是,在某种方式上,发展把一部分利润归给了资本家。利息成为对利润的一种课税。

    第三,然而很明显,全部利润,甚至一部分利润,都不可能直接地和立即地成为利息,因为利润只是暂时的现象。依此类推,我们即刻就会明白,利息不依附于任何类别的具体商品,所有依附于具体商品的剩余价值,在本质上一定是暂时的;即使在一个充分发展的经济体系中这种剩余能够不断地增长——以致要想认识任何一种剩余价值的短暂性都需要有更深入的分析——可是它们也不能立刻就形成一种永久性的收入。既然利息是永久性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来自具体商品的剩余价值。虽然利息是来自一定种类的剩余价值,但是却没有一种剩余价值本身就是利息。

    这三道命题:作为一种重大的社会现象的利息是发展的产物;利息来自利润;利息并不依附于具体商品,是我们的利息理论的基础。承认这些命题,就结束了一再在具体商品中寻求相当于利息的价值要素的尝试,于是就把利息问题的研究集中在相当狭小的领域。

    6.现在是我们紧紧抓住主要问题的时候了。这个主要的问题,它的解决也是处理利息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可以概述为:这种总是流到同一资本那里去的永久性的利息流,到底是怎样从暂时的、不断变化的利润中抽出来的?这个问题的这种说法,包含着到目前为止所已获得的成果,而且是与我们继续研究的方面无关的。如果它得到满意的答复,那么利息问题就会满足那些按照庞巴维克的分析已经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所有要求,而得到解决——不管其它方面还可能有什么缺陷——它是不会遭遇以前的理论所受到的那种致命的打击的。

    我们继续进行我们的第四道命题。除了剥削理论而外,这个命题完全不同于通常的理论,并且它受到最有资格的权威的极力反对:在**社会或一般无交换的社会,利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现象是不会存在的。显然,不会有人支付利息。显然,仍然会存在交换经济中利息所由以流出的价值现象。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现象,作为一种经济数量,甚至作为一种概念,利息是不会存在的;因为利息依存于交换经济的组织。让我们更明确地阐述这一问题。在一个真正的**组织中,工资和地租也是不会支付的。但是,在那里劳动和土地的服务仍然会存在,它们会受到估价,而且它们的价值仍然会是经济计划的一个基本要素。可是所有这些,对利息都不适用。在**经济中,根本就没有接受利息的那种人。为此,利息不可能成为估价的对象。其结果,它就不可能存在与利息收入形式相符合的纯收益。因此,利息的确是一个经济范畴——不是由非经济力量所直接创造的——但仅仅是在交换经济中才会产生的。

    为什么在**社会里没有利息,而在交换经济中则有利息呢?这个问题把我们引向第五个命题。它首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幅图景,就是从利润中吸取永久性商品流的一套吸引器具是什么性质。当然资本家与生产有着某种联系。从技术上说,不论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下,生产总是相同的过程。在技术上它总是要求商品,而且除了商品就没有别的来西。因此,在这里不可能存在有什么差别。但是别的地方,就存在有差别。在一个交换经济中企业家与他的生产品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同于在一个没有交换的社会中中央机关与其生产品的关系。中央机关可以直接处理生产品,而企业家首先必须通过雇佣或购买才能得到这些生产品。(雇佣的对象是指生产品中的劳动要素——校者注)

    如果企业家有权强占或征用生产品以便实现他们的新计划,那么仍然会存在企业家利润,然而他们不会把利润的任何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出去,他们也没有任何动机要考虑把一部分利润作为他们花费在“资本”上的利息。相反,他们超过成本所赚取的全部收入都是属于他们的利润,而不是别的。仅仅是因为他人掌握着必要的生产品,从而企业家必须招请资本家帮助他们搬去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或自由处置个人劳务的权利,对他们的经营所造成的障碍。在循环流转的范围内,生产不需要这样的帮助,因为已经开业的厂商能够,而且原则上正在用以前的进款供目前的周转之用,而这些进款是不需要任何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的机构出来干预就可以源源不断流到他们手里去的。因此,在循环流转的图景中,没有任何本质的东西受到掩盖,如果假定进行生产所使用的生产手段是由前期产品构成的;可是在新组合的情况下,企业家就没有用以购买生产手段的这些产品。这时资本的功用就出来了。很明显,不管是在一个**社会,或者是在一个非**的而又处于“静态的”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相当于资本的那种东西。

    7.我想提请读者注意一点,那就是我们关于利息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与通常的概念有所不同。虽然这确实已很明显,但是再进一步加以阐明也不会是多余的。

    为此目的,我将从贷款的利息与资本的“原始”利息之间的通常区别开始。这种区别回溯到我们考察利息性质的起点,并已成为利息理论的基石之一。关于利息问题的思考,理所当然地是从消费贷款的利息开始的。首先,从这些贷款利息开始本来就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种利息由于许多明显的特征而表现为一项独立的收入。一项收入如果从外部也能与别的收入区分开来,那么从概念上掌握它要比首先必须把混在一起的其它因素去掉的收入容易些——因此,在英格兰首先清楚地认识了地租,因为它不仅存在、而且一般也是单独支付的。但是消费性贷款的利息也是利息的起点,因为它是古代和中世纪最重要的和最熟悉的形式。至于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的确也存在;但是在古代,它只在那个不进行哲学探讨的领域起作用,而进行哲学思考的那部分人只是浮光掠影地观察经济现象,并且只是对自己生活圈子里所观察到的利息才给予注意。同样,后来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要素时,也只有一个小圈子的人们熟悉它们,这些人有自己的一个小天地,可是他们既不思考,也不写作。教堂的神父、宗教法规的学者、或者依赖于教会的哲学家以及亚里士多德,所有这些人只考虑消费性贷款的利息,这些利息在他们的视线内受到了注意,并且确实是以令人不快的方式出现的。从他们对榨取穷人血汗者、对剥削粗心大意者或挥霍浪费者所表现的鄙视,从他们对高利贷者乘人之危施加压力所表现的反感,使他们对收取利息产生了敌意,这可以解释有关利息的各种禁令。

    另外一个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熟、从观察商业生活中产生了。认为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确实是后来一些作者的发现,这可能是有些过甚其词。但是实际上强调这一点,也几乎不下于是一种发现。这立即使我们明白,旧的概念完全忽视了这种现象的一个部分,而且现在看来真的还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并且同时明白,债务人决不总是由于借款而变得更穷。这就削弱了敌视利息的根本理由。并且从科学上向前迈进了一步。整个英国关于利息的文献,一直到亚当·斯密的时代,都充满着贷款常常使借款人获得商业利润的思想。过去认为借钱的人是弱者,现在则为理论家心目中所出现的一个借款强者所代替;过去认为是一群可怜的困苦穷人与粗心轻率的土地所有者,现在则被另一种人物——企业家所代替,虽然对这种人物,确实还没有十分清楚而明确地给以定义,但还是足够明白的。这就是在这里所阐述的理论所采取的观点。

    但是对这一类理论家来说,生产性利息仍然是贷款利息。企业家利润被认为是它的来源。可是从这里却不能引伸说企业家利润都是利息,就象不能因为这全部进款是工资的源泉从而引伸说生产的全部进款都是工资一样。如果鉴于这些作者关于利息的论证的不足之处,要说他们有什么值得肯定的东西,那就是他们至少没有把利息和利润混为一谈,或者把它们在性质上等同起来。相反,正如休谟所看到的,他们看出利息和利润的差别,而完全没有看到利润只不过是自有资本的利息。他们以一种完全不能用于说明贷款利息的方式,来解释利润,但这种方式却仅仅能用于说明另一种作为贷款利息的源泉的利润。所有这些作者都把利息的源泉追溯到营业利润,然而他们并没有说明营业利润又只是利息的一种源泉,当然,的确是利息的主要源泉。他们的“利润”或许不能用利息来解释,即使它出现在“资本利润”的术语之中。他们并没有解决利息问题。但是,如果说他们只是把一种派生形式的利息,即贷款利息,追溯到原始的和真实的利息,而没有对后者加以解释,那也是不正确的。他们仅仅没有证明为什么拥有资本的贷款者能够索取这份利润,为什么资本市场总是作出对他有利的决定。更有甚者,洞察利息现象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当然在于营业利润;不过,并不是由于营业利润本身就是真正的利息,而是由于它的存在是支付生产性利息的先决条件。最后,企业家当然是整个事情中最重要的人物;然而这并不是由于他是真正的、最初的、典型的利息收受者,而是由于他是典型的利息支付者。

    谈到亚当·斯密,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观点的痕迹,根据这种观点利润与利息是不能简单地重合在一起的。只有李嘉图及其追随者则认为利润与利息是简单明了的同义词。直到这时,理论才开始注意到一般商业利润中的唯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利息问题;直到这时,为什么企业家获得商业利润的问题,才归结为利息问题;最后,直到这时,如果英国作者所说的“利润”可以解释为“资本利润”或者解释为“原始利息”,那么,他们的意思才能得到正确的表达。这决不只是用自有资本的利息无害地来代替借入资本的契约利息,而是构成一种新的主张,即企业家的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利息。下面的事实必定有助于澄清那种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显然是离开了正确途径的问题。

    首先,这个问题的说明是非常清楚的。按契约签订的农业地租当然只是“原始”现象的一个结果,也就是可以“归属”于土地的那部分产品。地租仅仅就是这部分产品本身;从土地所有者的观点看,也就是农业的纯收益。契约或合同工资仅仅是劳动的经济生产率的结果;从工人的观点看,它们也就是生产的纯收益。为什么一谈到利息,情况就是另一样呢?如果没有特别理由,那是不会如此的。假使归结讲,与契约合同相对应,存在着一种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则是企业家的典型收入,就象地租是地主的典型收入一样——这种结论看来是完全自然的,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企业家考虑到容许自有资本取得利息——如果有必要这样做的话,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认可条件。

    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成本的剩余,真正是利息也赖以存在的根本现象。它是在企业家手中产生的。仅仅看到这个问题,并且希望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则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对此难道还要感到奇怪吗?经济学家刚刚使自己挣脱了重商主义的表面性,并且逐渐习惯于注视货币帷幕后面的具体商品。他们强调资本是由具体商品组成的,并且一般倾向是把这种资本看作是构成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这个观点一经建立,就直接把利息看作是存货的价格的一个因素,于是人们就把利息与企业家通过这些存货所获得的利润看成是一回事了。因为利息毫无疑问地来自利润,而且代表一部分利润,于是利润,或者不管怎样其中的大部分,不自觉地变成了利息,这种变化是十分自动地发生在这样一个时候,当利息正好与企业家在生产中所利用的具体商品联系在一起。利息原也可以从工资中付出,但工资并没有同样变成利息,这是比人们想象的更为遥远的一种反映。

    关于企业家职能的令人不满意的分析,曾经对上述这个观点的普遍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把企业家和资本家简单地混为一谈的说法,也许不十分正确。但是不管怎样,人们是从这种看法开始的,那就是企业家只有借助于作为现存商品意义的资本,才能获得利润,并且把着重点放在这个不值得着重的看法上。人们在运用资本方面看到——这也是很自然的——企业家的特殊职能,并且根据这一点,把企业家与工人区别开来。原则上企业家被认为是资本的雇主,是生产品的使用者,正象资本家被认为是某种商品的供应者一样。于是上面对问题的说明,就会很容易地表达它自身;它必然径直表现为对贷款利息问题的一个更加明确和更加深刻的说明。

    这一点明显地必然对利息问题有过重大的影响。贷款之所以支付利息,是因为有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又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解决利息问题所需要的全部器械,都集中在企业家身上。然而这又导致了许多虚假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剥削理论和其他劳动理论——作为利息的解释——等许多对利息的解释尝试,第一次有了产生的可能。因为只有把利息与企业家的活动联系起来,那种以企业家劳务、或以生产财货所包含的劳动、或以企业家与工人之间的价格斗争来解释利息的见解,才会产生。其他尝试,比如所有的生产力理论,尽管没有因此而变得可能,但无论如何却由于这种对利息的系统阐述而变得基本上更为明显了。对于利息的这种阐述方法,使我们无法建立一套有关企业家与资本家的正确理论;使我们难以识别特殊的企业家利润,因而一开始就毁掉了对利息的解释。但这种阐述的最坏结果,还在于它创造了一种成为经济的永续运动(economic

    perpetual mobile )的问题。

    经验告诉我们,利息是一种持久的收入,它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家手里发生了一种特殊的持久性收入。传统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是,利息是从哪儿来的?一个多世纪以来,理论家们一直在探讨这一无法解决的、并且的确是毫无意义的问题。

    我们的立场则全然不同。如果传统理论把契约性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了起来,那么它就只是追溯到了在它看来是利息问题的基本事实,而在走了这一步之后,还需要完成利息问题的主要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把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起来,我们就解决了整个利息问题,因为企业家利润本身并非另一种情况的利息,而是一种与利息不同的东西,这个我们已经解释过了。“贷款之所以付息是由于存在营业利润”这一说法,对于流行理论来讲,只有作为一种对问题的更为明确的表述,才是有价值的;而对于我们,则已经具有解释性意义。营业利润从何而来呢?这是一个号召流行理论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对于我们,可说已经解决了。剩下需要我们说明的只是:利息是如何从企业利润中产生的?

    由于有这样一种特别令人恼火的反对意见,认为我们这儿所做的仅仅是把利息归结为利润,而这是理论早已完成了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提请读者特别注意这种对利息问题的不同的和较为狭义的说明,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一再强调那些读者自己可以轻易说清楚的事情,也是完全正当的。以下我们将说明我们的利息理论的第六个(也是最后一个)命题。

    8.形成利息基础的剩余,作为一种价值剩余,只能在价值表现中出现。因此,在一个交换经济中,它只有通过对两笔货币量的比较才能表现出来。这一点是不证自明的,并且显然是完全没有争论的。特别是,商品数量的比较本身,对说明价值剩余的存在,不会有任何帮助。因此,在这一方面,无论何处提到商品的数量,它都只是作为价值的符号而出现的。在实践中,对价值表现的运用和对利息的表示,都仅仅是采取货币形式。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承认这一事实,但却可以对它作非常多种多样的解释。我们或许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这种货币形式的利息的出现,仅仅是依赖于价值标准的必要性,而与利息的本质无关。这是流行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货币的作用除了作为表现形式之外,没有别的;而利息则不同,它是作为特定商品本身的一种剩余,从这种商品中产生的。对于企业家利润,我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为了表示它,也需要一种价值衡量单位,因而用货币表示,作为便宜之策。但尽管如此,企业家利润的本质是根本上与货币不相干的。

    在利息方面,试图尽快脱离货币要素,而把对利息的解释引入到价值和报酬所产生的地方,也就是商品的生产领域,无疑是异常诱人的。可是我们不能回避问题。的确在任何情况下,与货币利息相对应,也就是说,与对购买力的贴水相对应,总是存在着对某种商品的贴水。的确,从技术意义上讲,我们从事生产所需要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但如果我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货币只是一个中介环节,仅仅具有技术上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