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大明有权力在倭国四岛驻军,倭国小朝廷须得接受大明的指导和管理,这才是真正让人头疼的地方。
从洪武年间到崇祯年间,大明就一有没有在外藩驻扎军队的习惯,除了棒子之外。
谷傖</span> 然而在棒子那边驻军,主要是倭国和当时的建虏有事儿没事儿就想打棒子,而棒子们又实在是太不经打,动不动就哭着喊着找爸爸,所以大明才会在棒子那边驻扎一些军队。
还有指导外藩的官府,那就更没人愿意了——搁在大明官员的眼里,外藩那都是鸟不拉屎的穷乡僻壤,根本就没有多少油水可捞不说,还得为了外藩的破事儿费心劳力,根本就没人愿意去。
再说了,就算大明的官老爷们大发慈悲,愿意跑到那些穷乡僻壤去送温暖,可是人家倭奴能愿意?
请称外藩,不是请称孙子——虽然在表章上面要称呼朱劲松为“大明爷爷皇帝陛下”,要把倭国之主放到孙子的位置上。
然而朱劲松却是越想越通透,说话的语速也越来越快:“第一,倭国国主称其称王而不许称皇,不得大明册封,不得面南称孤。”
“第二,东海舰队下设一支瀛州水师,以倭国九州岛以为瀛州水师驻地,一应军费由倭国承担,倭国不许再设水师。”
“第三,倭国既献上九州岛以为大明瀛州水师驻地,则该岛永为大明所有,大明将设九州岛总督一职,与布政使平级,岛上行大明律,并且驻扎一师,不得大明允许,倭人不许擅自出入九州岛。”
“第四,大明九州岛总督,亦为倭国朝廷及德川幕府之政治、财政、军事顾问,倭国朝廷及幕府之政,未得九州岛总督之允,不得施行。”
“第五,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倭国矿山由大明与倭国共同设立的公司专营,倭国不得私自开采,亦不许他国之人开采。”
“第六,凡我大明,有自由通往倭国之自由贸易权与居住权,倭国有保护我大明百姓安全之责,凡我大明百姓与倭人有纠纷争斗,适用大明律而不用倭法,凡倭国各地方官府,皆无权逮捕处置我大明百姓,无论民、刑之诉讼,凡事涉大明百姓者,一应归九州总督处置,倭国可派员旁听,如有异议,可向大明朝廷申诉。”
“第七,未尽之事宜,最终解释权归于大明所有。”
“嗯,姑且称之为《明日友好七条》吧。”
朱劲松把这七条说完,曾诚和其他一众大佬们的脸色就黑成了锅底。
这种狗屁条件,陛下您是怎么想出来的?用脑子?
问题是这七个条件,随便哪一个都不像是用脑子想出来的!
这种丧师辱国的条约,谁敢签?
反正大明上上下下就没有一个人敢签。
这可是要被写进史书,被后人唾骂千秋万载的!
斟酌了一番后,曾诚觉得还是得劝劝朱劲松,毕竟这是对待外藩,条约不能这么儿戏:“启奏陛下,臣以为陛下所提之七条,倭奴未必会应,毕竟前宋之鉴不远,倭奴何敢割其九州岛?”
朱劲松心道有什么不能签的?不就是一份破条约嘛。
对比小鬼子们搞出来的二十一条什么的,朕提出来的这七条简直可以称得上是良心条约了。
再说了,倭奴想不签下这份《明日友好七条》也行,只要他们能怼得过大明的三支舰队就行。
要是怼不过大明水师,还想不签这份《明日友好七条》,那朱劲松也只能表示遗憾,顺便再让大明的北海舰队、东海舰队外加南海舰队到倭国那边晃悠一圈,顺便再给《明日友好七条》再加上几条。
想了想,朱劲松又道:“这样儿,朕也不是不通人情嘛,总是有些好处许给倭国。”
“第一,许倭国女子来大明,凡会汉语者,无论嫁人或者务工,与我大明女子相同。”
“第二,日本男子来大明务工,凡开山、开矿等一应不涉及我大明机密事之活计,皆许。”
“第三,朝贡之期,改三年一贡为两年一贡,也算是朕体恤倭国了。”
“还有,凡其男女,工钱皆与日本之幕府结算,免得这些人在大明攒不下银子。”
曾诚已经懒得吐槽了。
对于倭奴来说,这三条里面也就只有第三条算是个表面优待,实际上,这三条当中的哪一条不是绝户计?
您老人家这是欺负倭奴不识数还是欺负人家不识字?
让懂汉语的日本女子来大明?嫁人或者务工与大明女子一般?问题是除了绣娘一类的女工活计,还有啥是招女子的?
有,青楼倒是招,可是这日本女子的身子不就毁了?以后还怎么嫁人?
至于说嫁人,这个就更可笑了。
如果说日本女人跑来大明后都嫁了人不回去,那日本还有多少女人?
还有那些日本男子,到时候开山开矿都允许他们干,可是您老人家看看现在干这种活儿的都是些什么人?
基本上一水的昆仑奴啊,大明百姓干的都是那些没有危险还能赚到钱的活计好吗!
还有那改三年一贡为两年一贡,这就更坑人了!
要是搁在大清,这种待遇确实算得上是优待,毕竟那些外藩拿两块破石头就能换回一大堆的金银珠宝,可是搁在大明,那就是属国进贡十颗东珠,换回大明一斤茶叶。
要是哄得大明高兴了,兴许还能再加上半匹丝绸啥的。
但是朱劲松显然不这么认为。
自己提出的这些条件过分吗?他们能有什么不同意的?
后世的傻贼鹰不也在关岛驻军来着?
朱劲松觉得自己可比傻贼鹰要好多了,起码大明的军队对于军纪抓的很严,不会像傻贼鹰家的大兵一样乱来。
眼见朱劲松心意已决,事情就此成为了定局,曾诚也只得无奈的躬身应下:“敢问陛下,此行当以何人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