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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章 同命不同价(2/2)



    明宣宗时,南方蛮贼作乱,朝廷激励将士剿贼,出台新政策,斩贼首三颗及以上,军阶升一级,斩首两颗及以下,俘虏一两人、斩杀从犯,只给财物赏赐,不升军阶。

    土木堡之变后,军功记首,更是成为明军主要激励制度。

    明宪宗时,奖励制度更全面。

    首先,按杀敌地域而给不同奖励,首功分四等,一等是宁夏、大同等地的北虏,斩获首级一颗就可官升一级,二等是辽东女真,斩获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三等是陕西、四川等地的番苗蛮贼,斩获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四等是内地反贼,斩获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四等功都以三级为上限,超出部份只给予物质赏赐,不升官。

    其次,按杀敌性别、年龄不同区别奖赏,除北虏外,苗蛮、女真、反贼三等功中,妇女、幼男的首级不作为升官依据,只做物质赏赐依据,至于北虏,壮男、幼男、妇女的首级均做为升官依据,不同在于,若首级属于壮男升官为实授,若首级属于幼男、妇女只授予署职,即代理官职。

    并且军官的奖赏与部下斩首数量挂钩,把总、指挥等军官,若领军五百,部下每斩首五颗可升一级,若领兵千人,部下每斩首十颗可升一级,其余以此类推,升级上限依旧为三级,都指挥使以及上的,最多署职两级。

    大明经历二百多年,首功制度越来越重要,甚至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首功制好处是比较直观,以人头为准,简单直接,但缺点是容易出现滥杀邀功,甚至是杀良冒功,甚至是军人之间卖首级功等情况。

    由于首级成为军士升迁和赏赐的唯一依据,士兵普遍染上滥杀的恶习;但战争并不是常态化的事件,即使发生战争,也很可能拿不到人头,贪欲大增的士兵往往滥杀充数,杀边境夷民、杀敌军降将、杀部落幼男等现象屡禁不止。万历年间,有文臣上疏揭露:延镇边境上的夷民基本上都已经归顺明朝,但戍边将士为了追求军功,冲入夷民居住地,大肆屠戮,残暴和血腥可见一斑。更有甚者,在战场上割掉战友的首级,击杀被敌军掳去的国民邀功。

    滥杀、杀良冒功、买功卖功,都是明军中的严重问题,甚至还有战场争首内斗的情况。

    但对于如今的朱以海来说,明军不能战,兼之鞑虏、内贼等各方势力严重威胁,他不但得建立一支直属于自己的禁卫御营,不仅要靠厚饷养军,还得有较完善和丰厚的功赏制度激励士兵。

    所以尽管不少大臣认为朝廷原来那一套功赏制度有问题,尤其是首级功赏有问题,但朱以海仍然坚持,并且正式下旨拟定了一套绍天朝的战功赏赐制度,不仅有攻城攻、冲锋功、水战功这些,也还有如侦察功,以及斩首功、缴获功等等详细规定。

    在以前,蒙古人首级最值钱,然后是建州女真,再是苗蛮,最后是内贼,朱以海调整了一下,现在是满州鞑子最值钱,也就是八旗满州,包括八旗满州里的蒙古人、朝鲜人、汉人等,接着是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再然后是清军绿营,再是苗蛮,再是内地反贼,再是山贼土匪。

    朱以海新拟的军功制度比较复杂,首先强调的还是集体军功,然后是个人军功,同时注重首级军功。

    比如说按敌我双方兵力对比,以少击多,破城、破阵的战斗为上阵,双方力量相当的为中阵,以多击少的为下阵,然后再根据对敌杀获率,将杀获达到四成以上的为上获,二成的为中获,一成以下的为下获。

    如此上阵上获功劳最大,下阵下获军功最小,又要根据士兵的表现再分为三等功,

    上阵上获的第一等可得军功五转,上阵中获、中阵上获的第一等为四转,而下阵下获不分等,均为一转。

    此外,又设立跳荡功,先锋功等。

    这两个功相比起一般的三等功,相当于特等功之类的了,比如跳荡功非常严格,临阵对寇,矢石未交,先锋挺入,陷坚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跳荡,这得是冲锋破阵者才行,而且,有严格数量限制。

    破贼阵不满万人,则跳荡功不得超过十人,若破万人以上,则每一千人加一人,其先锋第一功,所叙不得过二十人。

    俘虏一万人以上,其头首一人准跳荡功,一千人以上,准第一等例,贼数不满千人,量差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