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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章 :你们认识我(2/2)

应该只是宫廷掌管礼乐外加唱曲演戏的机关,承办各种宴会演奏,类似今天的东方歌舞团吧。此外,禁止“文武官员”入院的法律规定,也不禁使人对“转营ji宿”、每日“二十余条汉子”轮丶ji的说法大为怀疑。

    尤其是靖难之后。这类故事多见历史书,其主要人物乃是朱棣。

    关于这类故事,基本上都出自明人笔记小说,可信度并不高。比如《国朝典故》中的一本:《立闲斋录》。书里是这么写的:“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劳大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张氏旋故。教坊司安政于奉天门奏:奉圣旨分付上元县抬出门去,着狗吃了,钦此。”

    还有,《南京司法记》:“永乐二年十二月教坊司题:卓敬女、杨奴牛、景刘氏合无照,依谢升妻韩氏例,送洪国公转营ji宿。又永乐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教坊司于右顺门口奏:齐泰妇及外甥媳妇又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夜二十余条汉子看守着,年少的都有身孕,除生子令作小龟子,又有三岁女子,奏请圣旨,奉钦依由他,不的到长大便是个yi丶贱材儿。又奏,黄子澄妻生一小厮,如今十岁,也奉钦都由他。”

    《奉天刑赏录》引《教坊录》,记载和这个差不多。这些笔记故事十分猎奇,宣传效果明显,什么yi丶贱材儿啊,着狗吃了啊,语言新鲜而且生动形象,但是否一定真实,还需要探究。

    首先,乐籍制度始于北魏,《魏书。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犯罪者妻女为乐户,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惩罚制度,明代沿袭传统作法,籍没犯罪者妻女入教坊,明太祖朱元璋便“禁锢敌国大臣之孙妻女,不与齐民齿”,可见这是一种传统制度,并非成祖首创,也不能说明他特别无耻。

    其次,教坊司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部门。在上面引用的笔记记载中,我们仿佛可以很容易的得出一个“妓院”的结论,但明代的教坊司,实际上是掌管宫廷礼乐的官署。《明史。志第三十七乐一》中记载:“太祖……又置教坊司,掌宴会大乐。设大使、副使、和声郎,左、右韶乐,左右司乐,皆以乐工为之。后改和声郎为奉銮。……及进膳、迎膳等曲,皆用乐府、小令、杂剧为娱戏。”

    明代对于宫廷宴乐和戏剧的重视当然来自于元代杂剧的繁盛,所谓唐诗宋词元曲。受其影响,明代戏剧和宴乐都有极大的发展。教坊司作为国家礼乐机关,“统一负责天下乐籍的调配、教习与审核。明代以礼部祠祭司辖教坊司,以教坊司辖天下乐司及所在乐户,从京师到藩国到地方,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礼乐制度,教坊司也正式成为朝廷上宣下化的礼乐机构”。(李舜华:《礼乐与明前中期演剧概述》)

    而教坊司中的女性,主要的职能是“女乐”,而非□。经后世演变,“妓”和“技”,“倡”和“娼”概念上渐渐开始重合,使得后人对教坊司的看法掺杂了一些想当然的成分,其实当时,此“倡”非彼“娼”。宋《集韵》:“倡,乐也”;明《正字通》:“倡,倡优女乐”。包括《汉语大词典》中也是这样解释的:“倡:(第一义)古代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第二义)娼妓;伎:指以音乐歌舞为业的女子”。

    可见隶属教坊的乐人,的确是作为官方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主要行使的还是音乐职能。明朝中后期私妓开始发展,娼妓分为“在官”和“不在官”,倒是“不在官”的娼妓,在职能上有较大区别。“在官”的女乐必须受到种种音乐训练和规范,而不在官者主要以色娱人(程晖晖:《乐籍、妓籍、花籍之辨析》)。

    一般研究戏剧和教坊司历史的学者们也多半认为,罪臣妻女入教坊,是作为“在官”女乐存在的,只是卖唱而已,在当时看来当然比较羞辱了,尤其是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多年的良贱制度之下,但和那些轮丶ji强丶暴之类的恐怖故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明朝的乐人也并非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地位低下,比如成祖就经常召“京城名倡”入宫表演(《坚瓠集》:“齐亚秀者,京师名倡,常侍长陵宴”),宁王朱权也得意洋洋的描写“良家子”演戏的情景(《太和正音谱》),丝毫不以为耻。【注明:内容参考一蓑烟雨的帖子】